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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出台计划生育家庭
特别扶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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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0日           

余杭出台计划生育家庭
特别扶助制度


  ■记者 周晓君

  

  本报讯 近日,余杭区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关于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据悉,特别扶助对象为具有余杭区户籍的独生子女伤残病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病达到三级以上)。

  该项制度规定了特别扶助标准,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其亡故或伤残病子女康复。对于同时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对象,其特别扶助金按就高标准发放,不得重复享受。据统计,今年全区有158人享受该项补助,涉及金额近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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